登录 | 注册 | 帮助

lxbfYeaa  DExWtSbs  1  保安  金永才 
大理市这类人员可以申报务工补助啦
2022/9/15 16:01:00  网站管理员

大理市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和在疫情中高风地区稳定就业务工补助兑付工作

为做好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和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稳定就业务工补助兑付工作,大理市乡村振兴局、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拟定印发《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和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稳定就业务工补助兑付工作的通知》文件。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49号)、《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巩固振兴组〔2022〕9号)和《大理州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和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稳定就业务工补助兑付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做好大理市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和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稳定就业务工补助兑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要素
(一)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


1.补助对象:2022年以来,在省外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2.资金来源: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3.补助标准:按照跨省务工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二)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稳定就业务工补助


1.补助对象:2022年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就业并稳岗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以国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为准。


2.资金来源: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为主,整合各行业部门资金、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结余资金等统筹使用。


3.补助标准:每人1000元。
二、责任分工
由市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统筹推进政策落实,计划安排分配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好相关业务开展。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

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动员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做好申报资料的收集、初审,并及时报送至乡镇乡村振兴办;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做好复审、资料归档及公示。市乡村振兴局根据各乡镇(街道)补助需求,及时下达资金。各乡镇(街道)及时拨付资金到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
三、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大理市籍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辖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大理市外出务工补助申报审批表》(附件1)。

2.初审。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花名册报同级乡村振兴办。

3.复审。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4.公示。公示期为5天。

5.审批。乡镇(街道)将公示无异议的材料报市人社局和市乡村振兴局审批。

6.拨付补贴。市乡村振兴局根据资金需求及时拨付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按规定将资金兑付补助对象。

(二)申报材料


1.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身份证、本人银行卡账号复印件3份。

2.“在省外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证明材料可以是所在企业出具的务工收入证明(收入证明需写明务工时间与月均工资收入金额,单位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单位人事部门固定电话,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一式3份(原件可图片彩色打印,复印件请乡镇社保中心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日期)。

3.申请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稳定就业务工补助的还需提供国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公告和务工地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证明材料一式3份。

4.《大理市外出务工补助申报审批表》此表一式3份。(注:符合条件的,乡镇社保中心或亲属可代办填报。)

5.《大理市外出务工补助汇总花名册》(附件2)电子版1份,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3份。
咨询方式:
大理市乡村振兴局 社扶科:2398789
大理市就业局 人力资源市场科:2367855

大理市就业局
2022年9月7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三百六十行劳务网  三百六十行工匠网  三百六十行经理人网
Copyright 2017 杭州钨锋数谷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571-86995329 邮箱:service400@360laowu.com 微信号:cn360hr
浙ICP备17042565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1802001650号